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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20 11:56:41 访问量:18141

 桂政发〔2008〕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精神,为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制定我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   

 

 

  一、全区总体目标任务   

 

 

  从2008年到2010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南宁、柳州、桂林等3个城市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二、各市县2010年底污水集中处理率目标任务   

 

 

  (一)南宁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南宁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南宁市辖武鸣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   

 

 

  (二)柳州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柳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柳州市辖柳江县、鹿寨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柳城县达到50%以上,融安县达到70%以上、融水苗族自治县达到65%以上。   

 

 

  (三)桂林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桂林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桂林市辖阳朔县、灵川县、平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临桂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荔浦县达到65%以上。   

 

 

  (四)梧州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梧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梧州市辖苍梧县、岑溪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藤县达到65%以上,蒙山县达到60%以上。   

 

 

  (五)北海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北海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北海市辖合浦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六)防城港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防城港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防城港市辖上思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东兴市达到70%以上。   

 

 

  (七)钦州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钦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钦州市辖灵山县、浦北县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八)贵港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贵港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贵港市辖平南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桂平市达到70%以上。   

 

 

  (九)玉林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玉林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玉林市辖北流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容县达到70%以上,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达到65%以上。   

 

 

  (十)百色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百色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百色市辖田阳县、田东县、德保县、田林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平果县、靖西县、那坡县、乐业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达到70%以上,凌云县达到60%以上。   

 

 

  (十一)贺州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贺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贺州市辖昭平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达到65%以上。   

 

 

  (十二)河池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河池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河池市辖宜州市、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南丹县、凤山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达到65%以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达到60%以上。   

 

 

  (十三)来宾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来宾市区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来宾市辖合山市、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忻城县达到65%以上、武宣县达到60%以上。   

 

 

  (十四)崇左市域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崇左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崇左市辖凭祥市、扶绥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龙州县、大新县达到65%以上,宁明县、天等县达到60%以上。   

 

 

  三、各市县2010年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目标任务   

 

 

  (一)南宁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南宁市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南宁市辖武鸣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宾阳县、横县达到70%以上,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达到50%以上。   

 

 

  (二)柳州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柳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柳州市辖鹿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达到60%以上,柳江县、柳城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达到50%以上。   

 

 

  (三)桂林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桂林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桂林市辖临桂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州县达到70%以上,荔浦县、资源县达到60%以上,灵川县、平乐县、永福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达到50%以上。   

 

 

  (四)梧州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梧州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梧州市辖苍梧县、岑溪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藤县达到60%以上,蒙山县达到50%以上。   

 

 

  (五)北海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北海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北海市辖合浦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六)防城港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防城港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防城港市辖上思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东兴市达到80%以上。    

 

  (七)钦州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钦州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钦州市辖灵山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浦北县达到50%以上。   

 

 

  (八)贵港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贵港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贵港市辖平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桂平市达到60%以上。   

 

 

  (九)玉林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玉林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玉林市辖北流市、兴业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容县、博白县达到60%以上,陆川县达到50%以上。   

 

 

  (十)百色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百色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百色市辖平果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田阳县、田东县达到60%以上,德保县、田林县、那坡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凌云县达到50%以上,靖西县、乐业县达到80%以上。   

 

 

  (十一)贺州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贺州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贺州市辖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十二)河池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河池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河池市辖宜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巴马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达到70%以上,天峨县、东兰县、南丹县、凤山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达到50%以上。   

 

 

  (十三)来宾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来宾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来宾市辖合山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忻城县达到60%以上,金秀瑶族自治县、象州县、武宣县达到50%以上。   

 

 

  (十四)崇左市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崇左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崇左市辖凭祥市、宁明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大新县达到70%以上,龙州县、扶绥县、天等县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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