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各开发区纪工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市管各企业纪委:
为贯彻落实《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桂纪发〔2014〕1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我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我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营造勤俭节约的社会风气。现结合实际,将贯彻落实《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学习传达、专题讨论、召开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将《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有关要求,做到学习全覆盖、《规定》人人知晓,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醒预防教育。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防止出现未批先办或失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规定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工作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报告操办婚丧事宜的规模、标准和参加人员构成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为广大干部职工做好表率。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完整填写备案表和报告表(详见附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附件:1、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备案表
2、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11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管各企业。
中共南宁市纪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印发